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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彩礼能否退还?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本报讯(通讯员 刘椿林 记者 杨杰)“闪婚”后又遭遇“闪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法院如何判决?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
  三都自治县居民陈某(男)与陆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谈妥彩礼18万元,3天后二人登记结婚,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全部彩礼。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人情世故观念不一样、对婚姻生活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拳脚相向。结婚半年,男方诉至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
  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准予二人离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最终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离婚,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为了与被告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18万元的彩礼数额较大,故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出发,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8000元彩礼。
  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各种矛盾叠加,亦未能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且18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数额较大,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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