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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41位农民工工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刘钰)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眭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上述四人及本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天柱县某某公司,由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8日张某某伪造会议纪要聘请姚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管理日常事务。
  自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天柱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采取逃避、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伍某某、陈某某等41位农民工工资共计20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陆续支付工资6万余元,但至今仍拖欠工资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逃避、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支付陈某某等41位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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