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3年,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并主导制定了9部地方性法规。
《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施行时间:2016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按照安顺市人民的意愿,针对虹山湖公园立法要保护的特色事项,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社会和谐为落脚点,满足全市人民畅乐、宜游、康养为导向。
施行时间: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立法目的:“亚鲁王”没有文字记录,长久以来是以活态的形式,由各地的苗族歌师或者东郎口口相传,部分“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失,亟需予以抢救保护制定该条例。
施行时间:2010年5月“亚鲁王”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8年8月2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 立法目的:因开山采石、过度砍伐、城市建设等原因,
部分山体景观受严重破坏,加剧石漠化程度,亟待修复治理,其他尚未被破坏的山体也急需得到保护和管理。
施行时间: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依法有序、有效、有力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安顺市农村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多规合一难、机制建设难等各种困难和问题。
施行时间: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立法目的: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引领保障安顺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走上新台阶。
施行时间: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立法目的:2020年,安顺市成功创建“国家型节水城市”,2022年成功申报全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节约用水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引领并着力解决相关问题。
施行时间: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 立法目的:因通组农村公路未纳入法规规范,已建农村公路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畅、养护资金筹集难、养护投入严重不足等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引领并着力解决相关问题。
施行时间:2023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版) 立法目的: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结合实际,对原已施行的《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施行时间:2024年3月26经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