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二审草案稿)修改论证会现场。 ■记者 张光平 张斌
2024年3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批准通过,修改后的《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具体实践,也是安顺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
“立法法,是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程序法,被称为‘管法的法’。”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纯河介绍道,为更好地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多层级的法制统一,推动法治安顺建设,更好地护航安顺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审议工作,对2016年5月27日施行的《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相应修改,结合实际做到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作为规范安顺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安顺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与遵循。“8年来,我们坚持以‘小切口’服务‘大民生’,聚焦‘一个湖、一部史诗、一座山、一间房、一条路’等8个方面的具体实际,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张纯河说,为护航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顺市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制定了9部地方性法规。
为何制定和修改条例?制定和修改中经历了哪些过程?9部条例的制定有什么特殊意义?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责任与担当,坚持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制定了一部部有特色、真管用的条例,为安顺人大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回应民生关切交出立法“答卷”。
9部法规制定的立法实践
据了解,2015年,安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针对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立法原则,先后为“一个湖”(虹山湖)制定《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为“一部史诗”(《亚鲁王》)制定《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一座山”(山体公园绿化和保护)制定《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为“一间房”(农村村民无宅基地、无房户)制定《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一条路”(农村通村、通组公路建设养护)制定《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
安顺市制定的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体现,更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宜的善治。
四个“紧扣”凸显做法和经验 紧扣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不可动摇的生命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落实党委立法建议,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政治决策协调同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坚持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审定和立法项目的确立、立法中重要问题和重大分歧等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由市委决策后把党的意图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对法规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及各方意见分歧大的法规条款,在法规表决前向市委报告,确保立法工作方向“不偏”、目标“不虚”。
紧扣问题导向。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规立项关、审议关,针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抓手,选择法律关系相对单一的事项进行立法,做到“小切口、大纵深”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同时,聚焦急用先立,着力在法规真管用上下功夫;聚焦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原则,用立法解决实际问题;聚焦突出地方特色、开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精细立法,体现立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紧扣人民利益至上。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至上,聚焦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民意中把准立法方向,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
“民有所呼,人大立法有所应,安顺市人大在立法制度设计中,努力体现人民意志。”比如针对公园广场噪音扰民、广场活动者与周围居民矛盾突出的难点问题,寻求各方诉求的平衡点,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公园广场立法重点主要强化了噪音监测、噪声管理。同时,聚焦立法后评估,完善法规实施,聚焦人民利益至上。
紧扣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建立立法协调制度,为破解“协调难”问题,2016年,安顺市建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秘书长任成员的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制度。
对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及法规起草、审议中的重要制度、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多次召开联席会解决立法中的重难点问题,减少重大分歧,推动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执法工作有序有效有力开展。
四个“始终坚持”开展地方立法 始终坚持重点领域立法。针对安顺得天独厚的山多、山青、山秀、山幽等自然生态环境和丰富多彩的原生态文化,安顺市专门针对虹山湖公园、城镇绿化、山体公园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连续进行立法。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全力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绿色生态公园城市和建设一流旅游城市等目标,让全市人民共游绿色环境,共享生态之美。
始终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为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安顺市人大常委会针对长期困扰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全省率先依法制定第一部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村民建房、村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性法规——《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着力解决了农村村民建房没有规划、无宅基地、无房住的情况,依法保障村民在村寨规划区内建房,保障刚需村民有房住,制止村民“乱搭乱建”,强化村寨治理,促进美丽乡村振兴。
始终坚持民族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安顺作为多民族的设区市,苗族等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占全市人口40%。《亚鲁王》是一部长篇苗族英雄史诗,作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5月被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保护和传承苗族历史文化,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中国、贵州第一部专门为苗族的历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范了苗族地区财政转移、基础设施、人才培育、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传承发展等,全力助推苗族乡村的振兴和发展。
始终坚持保障改善民生。安顺市在全国范围内首家探索性将农村通组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制,制定了《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规范了资金多渠道筹集保障机制,用法治规范农村公路“有人建、有人养、有人管”,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最大化促进乡村振兴,确保乡村农产品快捷、安全、运输,农村居民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