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笔者就案件中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
1.3名未成年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这句朴实的话语已成为社会公众对本案愤怒和公平的表达。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该款内容可知,涉案3名未成年人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最终还需从罪名(或行为)、情节和程序三个方面确定是否追究:首先,罪名(或行为)上3人仅限于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且其行为要求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三是程序上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后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很有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首个适用上述新规定的“里程碑”式案件。
2.如若追究刑事责任,3名未成年嫌疑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首先,3名未成年嫌疑人肯定不适用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次,从量刑情节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如3名未成年嫌疑人系共同犯罪的,则本案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区分主犯、从犯或存在胁从犯等不同分类的前提下,分别根据刑法规定适用不同量刑情节。
第四,如3名未成年嫌疑人未被核准追诉刑事责任,则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作了相应规定。
3.监护人、学校失职如何问责,应引起重视。
个人认为,本案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经公开数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年龄呈下降态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监护的缺失、相关机关执法不严、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网络环境治理不到位等。但个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两个责任主体——监护人和学校,应承担更多责任。
邯郸3.10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发生后,有观点认为监护人的监护缺失或失职是导致恶性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学校是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对涉案4名未成年人的关心、教育和引导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学校是否存在教育缺失、关爱缺失、引导缺失?发生如此恶劣的犯罪案件,相关人员或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虽对监护人、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作了规定,但相对宽泛,同时对“失职”行为的问责力度不够。试想,如果涉案4名未成年人不是留守未成年人,有父母的陪伴、关注和关爱,有学校及时的关注、引导和制止,面对校园欺凌可以勇敢说“不”,可以有更多寻求帮助的途径,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