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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 年龄不能成为犯罪免罚的挡箭牌!
邯郸3·10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评析
如何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正视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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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如何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贵州省政协委员、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杨锐
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于3月11日将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报道,被害人王某某以及3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满14周岁。该案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令人痛心。
此前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故而多起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涉案的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已年满12周岁,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乃是古老的、朴素的正义观念。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惩处这些恶劣的犯罪,是对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的回应。还有呼声建议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只要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则视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观点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也不乏比较法上的参照依据。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既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导致青少年身心发展速度较以往显著增快,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控制能力等大幅提升的现实,也要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范围扩得太大,将会使大量的低龄未成年人成为潜在的刑法打击对象,被质疑构成“不教而刑”。且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青少年群体也存在差异,需要更深层次地统筹考虑地域、文化、社会公平等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回应了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关切和舆论压力,但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一些质疑。是否进一步降低或者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需要国家在对整个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作出评估后,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地域等实际作出审慎的决策。可以得出结论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统一地、一刀切地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在面对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时不免捉襟见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也应结合实践发展持续探索,回应公众关切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另一种呼声是建议要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为父母没有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客观上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否“连坐”承担刑事责任,牵涉的问题非常复杂,需要更为审慎地研究,短期内恐难以付诸实践。
本案暴露出留守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问题。留守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侵害的高危群体,也是潜在的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群体。犯罪预防是一个与犯罪一样古老和复杂的问题。在本案中,有报道指出受害人长期遭受3名犯罪嫌疑人的霸凌,那么作为受害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学校的教师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当然,3名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更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全社会的反思,犯罪预防是全方位的社会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蓝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徒法不能以自行,仅依靠刑罚作为犯罪预防的打击力量,独木难支。未来,应逐步采取建立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善专门矫治机制等措施,逐渐形成我国科学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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