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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3·10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评析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胡月军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经过侦查,认定该案是一起有精心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这起恶性案件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训与惩罚”的激烈讨论。
  该案有望成为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之后,第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
  本案1个受害者和3个加害者同样是留守未成年人,他们出生成长在同一个小范围区域,其所处的社会、家庭成长和受教育环境基本相同,他们的父母和爷爷奶奶文化程度也基本相同。为什么该案遇害人纯真善良,而3个施害未成年人却如此残忍?这点是值得深究的。3个施害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因素是本案的内因,也是决定性因素。
  邯郸涉案的3名未成年人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还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对本案3名施害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特定案件类型,同时符合特定情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核准认定。
  本案3名未成年人施害者父母监护教育职责履行不到位,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因素。本案3名未成年人施害者父母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月15日,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针对此案发声,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本案3名作恶少年的父母,为受害者家庭提供长期赔偿,能够让这类父母重视管教、约束子女。依据目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如果父母存在监护缺失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当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仅2年,实践中如何理解“训诫”,如何理解“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完善强制亲子教育制度,从专业性、刚性角度增强强制亲子教育实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邯郸涉案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了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合理适度的刑事责任。这需要打通民法与刑法,对监护权的法律责任进行法秩序的体系性解释,对饲养动物致人伤亡的饲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和体系性解释。
  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犬伤人,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故意或者具有严重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驱使指挥。这时动物就成了活体暴力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伤人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国内已有相关判例。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3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3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根据实质合理性、体系性解释、国民正义感,入罪时候举轻以明重等法律原理,父母纵子行凶杀人应该比主人纵犬伤人致死承担更多更重的法律责任。主人纵犬伤人致死,尚且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重大监护教育管理缺失的父母放纵其未成年孩子行凶杀人致死,也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论如何,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其智商情商、接受的人性和道德教化受教育程度都应该比恶犬高出很多,一旦联手精心策划谋杀他人,其社会危害性也比恶犬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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