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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 记者 钟明秀
  3月26日,《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了规范,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一是法医类鉴定;二是物证类鉴定;三是声像资料鉴定;四是环境损害鉴定;五是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是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是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是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符合执业能力条件: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三者具备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根据《条例》,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和鉴定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以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监督、指导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会员提供业务交流和教育培训服务,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
  此外,《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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