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 记者 任莉
“通过!”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立足我省实际 回应广大关切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修订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基础性制度设计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与此同时,随着民法典颁布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国家层面法治保障妇女权益的水平不断提升。
然而,我省现行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5年颁布,2007年修正,实施已将近30年,在篇章体例、条款内容、表述用语等方面滞后于上位法规定。
近年来,我省妇女事业、妇女工作卓有成效,妇女发展多项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鉴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我省城乡、地区之间妇女发展差距依然明显。
此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不仅是省委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与上位法相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还是解决我省实际问题、回应广大妇女关切的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 优化权益保障
由于多种因素,当前,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既面临“男尊女卑”错误观念尚未根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普遍存在等共性问题,还面临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不足等个性问题。
对此,在修订《办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坚持问题导向,逐一作出回应。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本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精细立法靶向。一方面,由立法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调研组先赴铜仁、黔东南等地,实地了解基层一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面对面听取妇女群众、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后赴上海、四川等学习考察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其中线下征求意见范围覆盖全省人大、妇联系统和28家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反映民声。
从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到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新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男女平等评估工作机制,到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职责,《办法》立足我省实际,健全优化了妇女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加强保障力度 强化法律救济
全方位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是此次修订的《办法》一大亮点。
《办法》共计10章49条。对照上位法六大权益的保护模式,《办法》采取分章节方式,补齐现行实施办法中财产权益方面的空白,并将人身人格权益相关条文前置。在人身人格权益方面,加大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加强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修改了反拐卖妇女的相关内容,对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当下热点关切,《办法》还对公共场所防治性骚扰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规定在“地铁、公交、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办法》还在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都作了相关明确规定;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扩展完善教育机会均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在财产权益方面,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知情权、记名权等进行规定。
此外,《办法》还强化法律救济,规定了妇联、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新增联合就业约谈机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