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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法院耐心疏导化解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 李潇)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通过以金钱给付代替行为履行的方式,执行完毕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24日,宋某将其所有的商铺租赁给邹某,邹某因经营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将该商铺转租给谭某,后因邹某、谭某未按原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宋某遂诉至瓮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邹某、谭某共计需支付宋某租金10638元,并由邹某恢复在承租期间拆除的商铺隔墙至抹灰状态。可在判决生效后,邹某、谭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催促无果,宋某于2024年1月19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在受理该案后,立即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二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敦促下均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但行为执行部分,仍未予履行。后执行干警传唤当事人到涉案商铺现场,查勘需恢复墙体,考虑到需恢复的墙体与周边商铺相邻,周边商铺及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墙体如何恢复各持不同意见,若单方面的强行“动工”可能会滋生新的矛盾纠纷,遂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沟通是否可将该案的行为履行部分转化为金钱给付。经执行干警向双方释法明理后,宋某与邹某达成一致意见,由邹某支付宋某4800元作为拆除墙体的补偿,宋某自愿放弃邹某为其修复墙体的权利。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瓮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紧盯“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创新工作方法,坚持改革破题,着力为民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打通司法案件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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