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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帆:守护公平正义 践行司法为民
  ■记者 牟岚
  白帆,1987年出生,法学硕士,现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贵州省审判业务专家、四级高级法官。2023年,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评选为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白帆便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从一开始他接触的便是知识产权案件。近10年的时间里,他以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热爱,完美诠释了一名知产法官司法为民的“初心”。
  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白帆亲身经历了新时代十年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他看来,审结一起起案件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而在案件审理之外的工作同样不容忽视。
  他承办的正天和公司与惠州雷士公司、太原雷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公司与其“雷士”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太原雷士公司在生产的LED平板灯、集成吊顶、浴霸等产品上均使用了“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被告正天和公司则在贵阳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经营场所与惠州雷士公司贵阳旗舰店在同一灯具广场的同一层,相隔仅百米远。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正天和公司销售不正当竞争产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各种不同认识。”白帆在办理该案时作了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与得利者,销售者应确保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既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其次是从现实出发,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多在外省,较为隐蔽难寻,如果销售者再不承担责任的话,权利人将维权无门。
  最终,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产品的销售者至少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无法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经营行为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尚须对权利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确立了这一新规则,并通过《人民法院报》在全国首次讨论这一规则的适用。该规则确立后逐渐得到全国各地法院认可,并于2022年被吸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帆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伟大的时代,是国家知识产权法治进步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和受益者,我们依法办理的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都是我们这一代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留下的铿锵足音。”
  他在审理另一起湖北恩威公司、德瑞堂药房与太阳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时,遇到的新问题是在侵权商品销售者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应当如何负担。
  最终,白帆认为应区分情况,在权利人仅起诉侵权商品销售者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免除了销售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可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令销售者分担或完全负担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在同时起诉侵权产品生产者时,则不再需要无过错的销售者对此进行分担。
  这一规则被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采纳,此后陆续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及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可,2021年被吸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即被吸收为司法解释正式规定。
  知识产权的及时严格保护,是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在白帆看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一种司法智慧,更是一种实践积累。
  他通过承办华体公司与力士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并发表《外观设计专利的“矛与盾”》分析文章,确立了处理权利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新评价规则。该案被第三方研究机构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为“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此外,承办的9件案件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作为一名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白帆始终以专家型、复合型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加强学习,还结合审判实际钻研特色审判,先后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和案例。他在审判工作中,总结撰写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多篇调研文章被多家国家级报刊及新媒体采用,他作为执笔人撰写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问题研究”课题报告被贵州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调研课题一等奖。并多次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律协等单位邀请授课,还对贵州白酒、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数据等传统和优势产业展开调研,推动企业、行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优化贵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结构贡献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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