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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再贪杯 二次醉驾被起诉
  本报讯(通讯员 陈列 刘春香)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习水县杉王街道红都世纪城方向往习水县第八小学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习水县环北大道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85.10mg/100mL。该案移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查实,付某某在2021年5月27日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含量为202.07mg/100mL,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犯罪情节较轻,但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从重处罚情节。2月23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3月1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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