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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无证产销药品的打假行动
  ■记者 张斌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农资、药品、食品等消费问题,又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坑害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3月13日,记者跟随采访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一次打假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处了一起无证生产、销售药品案。最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共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据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该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打假行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临街商铺在销售一款标注名为“李氏特效牙痛药”的胶囊,同时,在商铺内发现吲哚美辛片外包装箱、空胶囊、打粉机等物品。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现场扣押了“李氏特效牙痛药”。
  经调查核实,两名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利用打粉机将自行购买的甲硝唑片、吲哚美辛片、维生素C片等药品,按一定比例混合打成粉末,使用胶囊分装板通过手工灌装成硬胶囊,以每袋12粒装入自封袋,独立附上标注名称为“李氏特效牙痛药”的说明书,还标注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贮藏条件等内容。
  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当即扣押,并送到安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结果检出甲硝唑、吲哚美辛化学药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及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之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该涉案药品“李氏特效牙痛药”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也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四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之规定。为此,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案件线索材料及扣押的财物依法移送安顺市公安局。
  据了解,案件移送后,经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该涉案药品销往贵州省内6个地州市以及福建、云南、湖南、广东、河北5个省份。截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时,当事人微信收款涉案金额60余万元。安顺市公安局将案件报请省公安厅后,省公安厅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指导全省开展集群战役打击,最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在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零售药店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购买,在朋友圈、微信群、集贸市场、广场上打着“祖传药方”“神医神药”“包治百病”等旗号兜售的不明药丸,往往都是小作坊、黑窝点通过自行加工合成的假药、劣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消费者购药时,应注意观察药品外包装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索要和保管好购药凭据以及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等,如发现非法售卖药品、销售过期药品的情况,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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