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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啥别“帮信” 一帮就入刑
——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信罪”案件
■ 记者 钟明秀 通讯员 徐捷
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通过微信兼职群添加到无业人员孔某的微信,在与孔某的聊天中,对方告知他可通过出售或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实现轻松赚钱。受利益蛊惑,孔某明知“不能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获利。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为“蝇头小利”误入歧途
孔某是黔西南州普安县地瓜镇人,今年23岁,长期以来没有稳定工作。为养活自己,他便在贵州、云南两地四处找兼职、打零工。
2022年11月,孔某加入一个云南省昆明市的微信兼职群,通过群友发布的招聘信息,他做过一些工种不一的兼职。12月的某天,一陌生人员通过该群添加到孔某微信,并与孔某展开聊天。对方告知孔某,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转移资金并获得佣金,实现轻松赚钱。为牟利,孔某与对方达成“合作”意向。
此前,孔某久未使用过的邮储银行卡已被限制非柜面业务,他曾分三次到昆明市某邮储银行解除该银行卡的非柜面业务限制。在此期间,银行业务员明确告知孔某“不能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孔某还签订了相关承诺文书。
2022年12月12日,孔某在昆明市将其名下邮储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诈骗资金225870元,其中涉及5起被诈骗案,事后孔某非法获利8000元。
涉“帮信罪”获刑七个月
孔某的银行卡涉嫌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交易记录很快被警方掌握,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及时将其抓捕归案。
经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据普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永涛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更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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