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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走捷径 自食苦果悔当初
  本报讯(通讯员 田林园)近日,由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敖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敖某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
  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023年4月,黄某某想通过发展养殖蜜蜂来提高经济收入,随后便购买了几桶蜜蜂开始学习养蜂技术。在过程中,其发现有农户有在路边、荒野等地喂养蜜蜂的习惯,但却很少有人看管,于是便萌生了将蜜蜂偷回家喂养的想法。
  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黄某某先后在湄潭县天城镇、鱼泉街道等地独自盗窃他人喂养的蜜蜂4桶,盗窃所得的蜜蜂均被黄某某喂养在其房屋的附近。
  2023年9月,黄某某与敖某某前往鱼泉街道附近山林,发现被害人娄某某放置的两窝蜜蜂,黄某某随后准备好收蜂笼、防蜂衣、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伙同敖某某、兰某某(另案处理)采摘了约40斤的蜂蜜后,又将收蜜笼放置蜂窝附近招引蜜蜂进笼。次日6时许,黄某某再次来到案发地企图取回收蜂笼时被发现,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573.33元。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黄某某、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村民喂养的蜜蜂和蜂蜜,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妄想通过非法手段快速发财,只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最终是自食苦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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