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体系化、协同化与数字化 推动破产法治高质量发展的三个维度
■贾梦嫣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当前,破产已成为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治方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救助机制,维护经济社会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拓展经济市场空间、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颇有价值。在我国破产法修订和发展的进程中,需要从体系化构建、协同化空间与数字化转型三个维度着力,推动破产法治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推动破产法治体系化构建
  
作为商事特别法,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提供了坚实基础,使“破产理念”愈益被市场和社会接受。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法典》的实施,《企业破产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法治体系间的不适性愈益明显。在《企业破产法》全面修订和发展的进程中,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持续推动破产法治的体系化构建。
  首先,需要兼顾处理好统一立法与保持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破产事务既需要完善的程式规制,又需要因时因势因地制宜,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制度体系,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现行《企业破产法》以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的篇幅对企业破产中的关键制度和基本程序作出规定,将大量的空间留给司法实践和地方规范。当前,诸多司法解释、司法指引、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破产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这既折射了破产事务办理中“统一性”与“独特性”兼顾融合的客观需要,也引发了破产法治“体系化”与“碎片化”的隐忧。随着破产法治的深入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好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实现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其次,需要在破产法治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作出平衡。作为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破产法同时承载着债权人保护、债务人救济和增加社会福利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以及由其衍生的诸多微观目标,共同构成了破产法制度多元、多维、多层的价值目标体系。必须立足我国当前制度环境和法文化,秉持系统观念、审慎评断取舍。
  第三,需要兼顾处理好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和各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日趋成熟,将个人破产纳入《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制定涵盖面更广的“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企业信用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用关联性、牵连性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破产制度效能的发挥。因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个人破产制度嵌入当前破产法治框架。
  二、持续拓展破产法治协同化空间
  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特性,在破产法治发展进程中,应当以一种超越学科或者部门藩篱的视角,充分考虑破产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促成不同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持续拓展破产法治协同化发展的空间。
  首先,应当充分考虑破产法治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破产法应当首先厘清其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但是,对于“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之间的适用选择问题,《立法法》未作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作为处理市场主体破产事务的特别法,破产法如何在解除、抵消权、撤销权等制度的设置上,与《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规则进一步衔接,如何在与《民法典》的协调性和自身的特殊性之间寻求价值平衡,需要关注。
  其次,破产法需要与强制执行法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破产是概括的执行,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在法律史上系出同源,在功能定位上无法割裂,并共享很多相同的议题。以当前各地普遍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例,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替代性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质上是一种执行和解。此外,豁免财产的界定、抵押权的行使、抵押登记的涤除等,都是破产法与强制执行法所共享的议题。
  第三,破产法需要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预留充足的空间,通过司法、行政管理和学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贯通,实现挽救机制的闭环。以深具我国特色的“府院联动”机制为例,破产事务的办理可能涉及职工安置、房地产购房人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涉民生问题和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税务减免等诸多行政事务。因此,需要通过广泛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提高办理破产质效。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B-READY”新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在“办理破产”一节,新指标不仅关注破产领域立法,更以多指标聚焦政府为配合立法的实施而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以及二者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效率。虽然联动平台机制已在较为广泛的层面上得以建立,但当前的“府院联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个案协调、一事一议,“联而不动”的问题还普遍存在,联动制度化、常态化程度和有效性远远不足。因此,推动破产法治高质量发展,还需要跳出行政权与司法权二分的思维,从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和制度改革。
  三、持续推进破产法治的数字化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虽然进入数字时代,破产法治的宗旨价值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面对新的发展需求和形式,有必要持续推进破产法治的数字化转型。
  首先,深化破产办理数字化发展。当前,各级各地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破产信用管理、破产信用修复等方面已有诸多探索。尤其是自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开通“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以来,破产案件办理平台信息化建设和线上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等环节的数字化发展已大有作为,围绕破产数字化改造衍生的服务业态方兴未艾。通过数字化转型,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制度、破产数据公示制度等基础设施,法院和管理人能够更便捷地对接市场主体征信系统、税务系统,有效实现破产办理中的信息共享,降低司法监督成本,提升司法透明度。
  其次,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破产制度的构建。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等特殊类型的企业破产和企业数据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将日益凸显,如何围绕这些问题加快构建相关规则,值得关注。以平台公司等特殊市场主体为例,这类主体以大量甚至海量的用户信息数据为主要资产,涉及利益相关者众、负外部性强。为了应对这类特殊主体的破产,必须设计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破产的风险防范和退出制度。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数据资产将成为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妥善处理数据资产,并适应数字化发展需求,对破产法上撤销权、取回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进行适配性改造,将成为破产法未来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文系2023年度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贵州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CXZK2303〉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