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本报讯(通讯员 王浩然)为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打击在禁渔期禁渔区乌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开展增殖放流。
  2023年9月14日晚上8时,冉某与代某到余庆县域内某水域撒网捕鱼,次日凌晨3点左右,二人各自划船到撒网地点收网,返回渡口时被民警抓获。经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两人使用的捕捞工具系三层刺网,属禁用渔具,捕鱼地点系禁渔区,渔获物为鳙鱼4条、鲫鱼1条,总重量14.5千克,两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察官就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释法说理,冉某、代某真诚悔过,自愿以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方式,承担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日,在余庆县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当地群众监督和见证下,冉某、代某到乌江干流樱桃井码头将购买的价值873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余庆绿水青山。下一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坚持绿色司法理念,充分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守护乌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