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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基层人大工作质量和建设水平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人就《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 记者 敖子棋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答:
制定《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法律有规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我省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是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举措。
  二是政策有要求。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指出: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2022年,省委出台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加强基层人大建设。我省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是现实有需要。截至目前,全省所有街道均已设立街道人大工委。街道人大工委在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的监督、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街道人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职责不够明确,有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机构建设不够完善,工作力量薄弱,工作开展不够规范等问题。地方组织法对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以及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记者:街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此次立法对于街道人大工委是如何定性和定位的?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人员如何配备?街道人大工委具体有哪些工作职责?
  答:
第一,关于街道人大工委如何定性和定位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性质已有明确规定。据此,条例第二条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关于街道人大工委人员配备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专职工作人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职责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体现我省的立法特色,本次立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其进行了分类并予以细化。在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按照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定职责和接受交办的工作分别表述。条例第四条从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等,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五条从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等六个方面,对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作出了规范。
  记者:街道人大工委是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第一线,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
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部署,强调“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凸显了基层民主在全面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增强街道议事协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增强基层民主活力,我们在此次立法中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在本省有关地方有益探索基础上,作出了基本规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就本街道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有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街道人大工委反馈。
  记者: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工作机构,请问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保障其规范履职?
  答:
为了保障街道人大工委规范履职,提升履职能力,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队伍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在加强街道人大工委自身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在助推基层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加强街道人大工委自身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视察调研等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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