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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
——以瓮安县检察院服务乡村振兴事例为参照
  ■肖立宪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于乡村社会的法治治理还不够完善,乡村地区出现法治化水平薄弱、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人才缺乏等问题,阻碍了国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高效实施。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新阶段新矛盾,回应人民群众的切身需求,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贡献自身作用。
   一、检察机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基础薄弱
  检察机关囿于自身法律监督的属性,以及在乡镇基层未设置派出机构,造成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时,基层基础薄弱,群众支持率不高等问题。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限制,在服务乡村振兴时针对性不强,缺乏有力抓手。在乡村地区法律工作中也出现了预防犯罪关注不高的困境。
  (二)检察机关人员力量有限
  因检察部门人员编制的客观原因,检察机关想要实地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就必然要抽调干警深入基层、融入乡村,这就使得自身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这一矛盾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时出现人员缺乏的问题。近年来,因疫情影响,区域交流不便,更加剧了这种矛盾。
  二、检察机关“下沉”参与乡村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大有作为,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应从以下几方面深化着力。
  (一)持续派驻检察干警驻村参与协同治理
  相比较于公安、法院部门,检察机关在乡镇级别未设置派出机构,造成群众工作能力相对欠缺,在密切联系群众,夯实群众基础等方面融合度不高,针对性不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要用实际行动做实法律监督、保障民生、联系群众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党的政治优势转换为服务帮助群众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同时,可以尝试开展“一乡镇一检察官”,打造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哨所,着力强化检察机关在乡村工作的群众基础。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利用“党建+”模式,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切实提升检察干警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联系群众,了解现状,帮扶困难群体,激发基层党建活力,助推农村发展,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选派39人次到乡村担任“第一书记”或网格员助力乡村振兴,积极为困难村协调、筹集资金80余万元,助推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该院帮扶的7个驻村点47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期全面脱贫。该院将持续发力,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加大派遣干警驻村支持力度,促使检察驻村工作队与村“两委”深度融合,始终保持驻村工作队的战力,全力服务乡村振兴工作。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处在乡村,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造成村民在处理问题矛盾时依托于蛮力暴力,不会找法、用法。针对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不彻底,农村法律人才匮乏,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室,设立社会法治副主任,派遣专业人员定期接受人民群众咨询,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同时,推进送法入村进户、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探索最大限度实现驻村检察官包村包户全面覆盖,提高全社会保障“三农”的法治意识,始终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党领导下的乡村基层法治治理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三)始终着力于关注保护农村特殊利益主体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城乡发展、局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乡村地区形成一批弱势群体,其中包括留守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同时,又因为乡村地区发展的相对落后,造成社会保障服务的欠缺。这使得这类群体时没有能力、没有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近年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党建为引领,大力开展关爱特殊人群活动,在这其中,尤以未成年人的保护为重中之重。未成年人保护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是乡村的未来和希望,是乡村振兴战略得以长期发展的人才力量。但农村地区存在着严重的未成年人留守现象,辍学、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伴生问题高发。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一直是难题。该院利用其自身检察监督权,以留守未成年人监护失职为例,通过发出《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手段,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与相关部门建立刑事案件留守未成年人救助联动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救助和保障乡村振兴结合起来。
  (四)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以司法关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不仅救助了一大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持续推动了司法救助效果优化,有效防止了因案致贫返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该院积极谋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使这项工作的作用和优势也得到充分发挥,后续将继续加强和坚持,不断更新救助理念,拓宽救助视野和范围,对外强化与公安、法院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做到应纳尽纳,一经发现,要积极主动履职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迅速将各类案件的被救助对象纳入视线范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从而深化司法救助效果,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结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利用诉讼监督和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针对乡村振兴中存在的问题,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着力构建长期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上彰显检察作为,以检察新担当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作者单位: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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