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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与思考
■袁仁瑜 罗成鸿
  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化,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进入探索创新的重要时期,探索出一条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势在必行。
   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数字思想更新不及时
  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及能动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未将现有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网上信访系统、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等汇聚的大量检察数据用好用活,未深入发掘这些现有数据中所蕴含的监督线索,导致这些隐藏基层社会治理规律的数据“沉睡”。
  (二)跨部门、跨行业的数字壁垒仍然存在
  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然而实践中,随着各行业越来越重视数据保密性及数据安全性,对数据共享形成挑战,检察官开展类案监督需面对重重审批等困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的互通尚未形成制度化。长久以来,执法司法部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掣肘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难题。
  (三)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问题保护不同步
  数字赋能检察工作的前提是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由于现在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工作正处于探索和初始阶段,普遍呈现追求数据量的最大化,数据使用效果的最优化趋势。同时又由于数据保护规范不明确、数据安全意识不够强、数据安全保护技术不够高等原因,导致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不足,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保护不同步。
  二、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以W县检察院办理农村自用船舶管理监督为视角
  (一)典型个案分析 梳理监督要素
  大数据的比对、碰撞出发点和突破点就在日常办理的个案中。通过敏锐挖掘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从个案中梳理分析出所需的具体数据和碰撞方向。比如,W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未对涉案船只予以没收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乌江“十年禁渔”,大量闲置的乡村自用船舶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存在安全隐患。该院通过分析该个案特性,认为可能存在类案情形,遂梳理2019年以来该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未没收涉案船舶的数据、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台账等数据要素,开启“数字赋能监督”的第一步。
  (二)数据碰撞对比输出类案监督线索
  根据数据需求和碰撞方向,创建监督模型,有的放矢地开展大数据的比对、碰撞出批量问题线索。该院通过提取相关数据,构建数字模型,对2019年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未予以没收处理的船舶数据与乡村自用船舶登记台账进行碰撞,发现一批可能存在乡村自用船舶登记管理不规范问题案件线索。
  (三)开展线索核查查明问题所在
  根据数字监督模型输出的异常数据线索,对问题线索展开全面核查。W县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数据筛查后,对问题线索进一步开展核实工作。通过组建办案团队调查相关案件材料,询问案件侦、诉、判人员,走访县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和涉及乡镇、村,深入乌江渡口调查了解,查明问题及原因。
  (四)开展精准监督以检察建议促监管部门履职
  查明问题根源后,W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问题特征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精准监督。分别向县交通局、乌江沿岸四乡镇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四乡镇加强对乡村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安全责任制度,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乡村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指导,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五)跟踪督促落实推动社会治理
  为深化监督效果,W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回访。各乡镇已规范一户一档,对乡村船舶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两个行政村村委会已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渡口的有效管理;推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自用船舶等非客船违法载人行为的通告》《W县运输局关于公布江界河码头各类船舶停泊区的公告》等治理文件4份;积极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到100艘低质量乡村自用船舶的拆解补贴资金,促进闲置船舶拆解;强化库区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
  三、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以数据思维为支撑强化数字队伍力量
  强化数字意识和思维,切实把数字办案作为工作新常态。大力推进大数据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使大数据与人的分析研判充分结合,实现线索成案。组建由业务部门干警、技术、综合、宣传骨干为核心的数字检察团队,充实数字检察工作知识储备,培养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的复合型人才。
  (二)打破数据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各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推进数据共享。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推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检察机关内外部数据汇聚。此外对于外部数据,除互联网开源数据外,其他数据原则上采用分布式计算等方式,做到数据能用不存、可用不可见。
  (三)强化数据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在充分利用数据提高检察工作效能的同时要同步做好数据安全保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数据安全理念,增强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建立完善大数据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培训、培养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维护管理专业人员等途径,提升数据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将检察大数据应用风险降到最低,实现数据使用和数据安全的同步推进。
  结语:基层检察机关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是深化数字检察战略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破解基层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时代制约其发展的难题,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实际需要的数字检察之路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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