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标题导航
镇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联合巡河护河 共护水清岸绿
工伤赔偿引纠纷 倾力调解促和谐
盗窃他人财物 男子获刑一年两个月
三都自治县多举措积极推进酒驾醉驾综合治理
扰乱私人生活安宁?雷山检察:支持起诉
“三个发力”筑牢禁毒防线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盗窃他人财物 男子获刑一年两个月
本报讯(记者 喻玉)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云岩区花果园W2区一停车场,发现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的车车门未锁,随即将张某某放置在车后座上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盗走,将电脑以3350元的价格变卖,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取保候审。
2023年9月24日,被告人覃某某窜至南明区花果园S2区一地下停车场,将受害人田某停放在停车场内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后座上的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南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842元)盗走,后将电脑以2100元的价格变卖。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该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覃某某按照被盗戴尔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按照被盗华为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3842元,退赔被害人田某;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