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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 一出纳被判刑
■ 通讯员 杨世昭
【案情回顾】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惠水县某公司的出纳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转入公司账户的商铺销售首付款1247650元留存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投资酒吧、健身房生意等。由于投资生意资金没有回笼,2019年4月,公司在进行业务资金清算中发现李某私自挪用情况后,遂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定期将挪用资金归还公司。2021年9月,李某再次挪用公司与租客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收取的现金82960元偿还个人债务,公司发现后将该款项纳入李某的还款计划,重新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2023年2月,李某未定期还款,公司遂报案处理。经核算,李某挪用某公司资金共计925960元,扣除应支付李某工资62000元外,剩余863960元未退赔。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挪用资金罪案件。
【法律解析】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利用某公司出纳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并进行投资营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资金863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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