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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财物 男子获刑六个月
  ■ 通讯员 吴爱约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4日,被告人姚某赌博输钱后,想到被害人杨某从事废品回收工作,于是通过微信联系杨某并谎称要介绍其去荔波县小七孔镇某工地收废铁,但需要缴纳2万元的定金给工地老板“张总”,杨某同意后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姚某2万元。姚某将杨某微信转账资金用完后,通过使用两个微信账号聊天的方式,伪造与“张总”的聊天和转账记录,发送给杨某,从而达到欺骗杨某的目的。案发后,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杨某谅解。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诈骗案件。
  【法律解析】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姚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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