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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中医服务现状及检察公益诉讼保障机制研究
■张丽梅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医药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中医独有的简便、价廉、安全等特色优势更受广大农村老百姓青睐。但因利益驱动、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部分地区存在中医药店无证行医、药材来源不明、贮藏不当等问题,严重威胁广大农村老百姓用药安全。
  一、农村地区中医药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地区中医行业无证行医与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供给不足等问题,致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导致部分偏远农村地区存在中医医生在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未办理医疗机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设中医药店为患者进行诊疗,给广大农村患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且严重地扰乱了正常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对于在保障百姓就医方便、安全的同时,如何有效规范农村地区中医行业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二)农村地区中药材来源安全问题
  中药材作为中医治疗的重要手段,其质量对药效有着重要影响,质量问题包括来源、储存等方面。在广大农村地区,中药材的来源主要由医师自己采挖或是向药农收购,再通过自己简单加工而成。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中药材,一方面因利益驱动可能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重金属、农残超标等问题。另一方面是中药材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用药安全问题,将很难进行溯源,医生也将陷入被动局面。因此,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中药材的质量、效果、安全等均无法保障。
  (三)农村地区中药材贮藏问题
  与西药相比,中药材的贮藏要求更为严格,中药材在贮藏过程中由于贮藏条件不当可能影响中药材的质量,进而影响到治疗效果。中药在贮藏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时间长短等原因致使中药极易发生各种变化。但由于相关单位对农村地区中药材的贮藏缺乏有效监管,很多中医药房对中药材贮藏条件并不重视,贮藏方式方法不规范,存在乱堆乱放、虫蛀、发霉等问题,中药变质非但起不到治病效果,还有可能造成用药不良反应,影响患者身体健康。
   二、解决农村地区中医药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中医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中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中药管理已成为医院药物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中医药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共同促进中药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速推进完善中医药立法
  有法可依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在中医行业涌现出的诸多新问题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条款内容帮助执法。目前我国关于中医药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大多数法律法规既规定了西医又规定了中医,且只有少数是专门针对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例如对于采集中药材的只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但对于私自采挖和加工的并未作出处罚规定,同时对于质量监测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建议结合我国中医药发展现状加快立法修法,制定更加细化、完善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监管部门疏堵结合引导中医行业
  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农村地区中医事业发展,组织对农村地区中医进行培训,确保使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为临床用药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提供保障。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中医行业支持,提高农村地区医生待遇,让更多的中医医生愿意到农村地区工作,从而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的问题,也让无证行医失去滋生的土壤。积极建立预防、监管和惩治体系,畅通信息互享、线索移送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医行业规范诊疗、中药材生产、经营等实施常态化监督,对发现的无证行医、中药材质量等问题,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中医行业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药品安全领域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角度来加大对中医行业的法律监督,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医疗管理秩序的无证行医、出售存在质量安全的中药材等问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予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以检察履职促进农村医疗水平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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