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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法治建设研究
  ■ 段炼 刘新睿 汪燕 周娟 任路路 刘昳
  引言: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类风险挑战,阔步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履职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必须充分履职,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一、检察机关职能布局与作用发挥
  (一)形成“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区别于审判权的被动性,检察权应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由此,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历经不断发展和深化后,逐步向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定位回归,构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调发展的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
  (二)刑事检察实现创新优化发展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改革不断优化刑事检察职能。塑造侦查服务起诉、起诉引导侦查的办案工作模式,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全面贯彻、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适应当前重罪重刑率下降,轻罪轻刑率上升的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创新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保就业保民生。
  (三)民事检察监督更加精准
  民事检察拓展、创新发展,监督精准度不断提升。细化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强化精准和规范审查。破除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的难题,变“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逐步探索出相对成熟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最高检于2022年3月发布《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以民事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行政检察内涵外延不断丰富拓展
  监督范围从行政诉讼监督扩展为“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监督方式也从抗诉发展为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形式。此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关注群众的实质性诉求和权利救济,实现单一监督功能向监督与救济功能并重的职能转变。
  (五)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发展至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也由建立之初四个领域扩展到“4+10+N”领域,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素
  (一)检察履职融合欠缺
  检察人员囿于个案就案办案,将四大检察割离开来,以类案监督促社会治理视野格局未打开。人力资源配置不协调不充分,在人力有限的客观现实下出现“重刑”假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县区级检察院受限于“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实问题。
  (二)检察侦查权“硬”度不够
  反贪反渎转隶后,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凸显,线索发现与评估、审讯与侦查取证基本功有所欠缺。机动侦查权休眠、线索发现难、系统性查办案件少的局面难以打破。未有效协调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管辖问题。
  (三)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
  立法层面未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保障,权能受限,调查核实过分依赖监督对象等有关单位的自觉配合,监督缺乏“刚性”。实践中运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或勘验物证、现场等手段缺乏相应的资金及技术保障,操作难度大。
  (四)检察建议权质效不高
  部分检察建议局限于案卷材料,问题描述多使用概括性、模糊性语言,提出的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可行性。发出检察建议后跟踪落实不到位,未做到寓监督于协商、服务、互动之中,导致回复、采纳情况不理想。
  三、以高水平检察工作护航高质量发展
  (一)以“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实现监督效果倍增
  打造“四轮驱动”、高效履职的“一站式”专业化服务,不仅要在组织和人员上强调一体推进,而且更加注重“四大检察”职能中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耦合关系,通过线索共享、监督协同、办案互助、资源整合等方式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在监督效果上产生倍增效应和综合效能,避免“分而不合”、监督职能简单叠加的“拼盘式”现象。
  (二)以深化检察侦查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研究和把握,将精准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突破口与增长点。加强侦查机制和队伍建设,可自上而下统一设置侦查机构。适度扩大机动侦查权范围,立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但启动条件过高,落后于实践发展,亟需立法进一步搭建绿色通道,适度扩大适用范围。
  (三)以调查核实权充分运行筑牢法律监督后盾
  亟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立法上确立规范、完备的操作程序来保障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行,同时还须进一步明确相对人、案外人的协助配合义务,通过立法完善,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强制权,强化外向约束力,促进完善调查核实权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支撑。同时,完善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消除制约权力行使的机制障碍。
  (四)以高质效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
  目前关于检察建议的系统性规定仍停留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度层面,可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辐射范围广的系统性规范。同时,可通过建立检察建议专报、联合督办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靠人大监督。对此,宜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执行。
  (五)以检察理念变革引领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形成将检察新理念融入检察履职实践的思想自觉。检察新理念是检察机关回应时代法治所需在理念层面的具体体现,必须落地于实践才能更好地保障推进法治建设。检察机关要与被监督者形成良性、积极关系,主动作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有效促成“多部门治理一事”。关键少数要切实发挥关键作用,带头更新工作理念,发挥“头雁”效应。
  (六)以现代化技术手段赋能检察履职现代化
  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转型升级。检察机关应加强科技运用,强化技术取证工作,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推进与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数据共享,从法律监督、社会治理等方面为新时代法律监督赋能,实现嵌入式法律监督和智能辅助办案。
  结语: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检察机关一以贯之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检察机关必须勇立发展潮头,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肩负起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重任,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
  (作者单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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