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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本报讯(通讯员 明诚 记者 张斌)近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和李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今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告知李某某,找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银行卡流水达到1万元,可以得到100元。在李某某朋友王某的帮助下,卢某某等3人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朱某某转账洗钱。共计涉案流水15.2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
  今年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家住镇宁自治县高荡村的杨某某,并提供两张银行卡,用于转账洗钱。共计涉案流水44500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转账洗钱后,朱某某安排李某某到自动柜员机,取款88000元,并帮助上家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另查明,朱某某帮助上家转移涉诈资金人民币18.465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
  审理结束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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