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威宁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袁某诉称聂某、邹某二被告于2021年2月3日向其借款4万元,且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月利息为2%。原告通过微信分两次(一次为1万元、一次为3万元)向被告聂某扫码付款4万元,其间二被告支付过部分利息,2022年3月起未支付利息,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二被告辩称,只欠原告3万元,有1万元是在分两次转账4万元的过程中,原告带被告聂某一起到原告家附近手机店转给案涉第三人了,被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进行佐证。原告否认借款当天去过附近手机店,称不认识被告所述第三人也未收到第三人给的1万元。
  双方的陈述有出入,对于案件争议点的1万元,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在庭审问答中发现了双方之前陈述中没有被提及的一个关键点,便询问原告方为何借出的4万元要分两次转给被告,原告表示微信限额只能分两次。
  审案法官询问原告:“微信限额分两次就不限了吗?”对此,原告袁某只有沉默。
  法官察觉到原告的陈述与案件事实有所出入,立即向原告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原告在之后的问答中承认借款给二被告当天的确去过手机店,也收到过案涉第三人1万元转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原告扫二维码付款1万元给被告聂某,聂某按原告的要求于同日将该款项扫二维码付款给微信名为“GA***I”的人,原告于同日将该款项收回。原告收回该款项后于同日扫二维码付款3万元给被告聂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聂某与微信名为“GA***I”的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应当按原告向被告聂某提供的借款认定为3万元。原告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起诉时LPR的四倍14.2%计算,二被告已支付利息7000元,欠付利息2585元。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欠付利息2585元,并以未还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计算2023年6月3日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审案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会有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现状与其进行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出借人仍通过诉讼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或利息。因此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本金借贷金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当事双方对借款本金存在较大争议,当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时法院将明确告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法院谨慎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法理、常情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本案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而不是用来给有心之人钻空子谋私利的遮羞布,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