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帮助他人实施电诈 “零口供”也难逃法网
■ 通讯员 代书兰 何金晶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张某在辽宁沈阳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转账,获利2万元。经查,张某提供的账户被犯罪分子转移了112万余元,其中已查明有多人被骗。
  张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否认自己向他人提供过银行账户的事实,属于“零口供”。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从各项细节着手分析研判,缜密侦查和循迹追踪,查清了张某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获得不义之财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人有力指控,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张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庭认罪,未上诉。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群众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切莫因一时利益,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