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发布日期:
盗窃、收购工地钢管 二人获刑罚
  ■ 通讯员 赛珊
  【案情回顾】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在今年3月10日至5月1日期间,利用建筑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先后五次驾车窜至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地,盗窃得工地上的崭新镀锌钢管4088公斤,之后五次将盗窃得的钢管运到被告人舒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8600余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088公斤镀锌钢管价值2133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在舒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的被盗钢管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建筑工地面积大、范围广,出入口多,加之部分建筑材料量多价高,易成为盗贼的作案目标。工地企业要加强防盗意识,不给盗贼可乘之机。同样,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盗窃他人财物,无论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莫要因小失大,最终追悔莫及。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