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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思考
■罗斗 杨松
  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部分经营主体在追求盈利和发展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这种损害可能包括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确保违法主体承担适当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运行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将着重分析其制度运行的挑战,以及如何改进制度的运行。
   一、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重要性
  (一)环境修复。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的环境,包括清理污染、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等,有助于恢复生态平衡。
  (二)经济激励。经营主体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这激励它们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三)公众权益。赔偿金有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受损地域的权益。
  二、实务问题分析
  (一)确定赔偿数额的难度大。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对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诸多专业领域,公共利益受损程度难以界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难度较大,往往需要责任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或鉴定、评估机构的数据来确定。一是确定赔偿数额较慢。责任行政机关或鉴定、评估机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程度的认定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常常会花上数月的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二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成本高。具有相应鉴定、评估的机构数量少,鉴定、评估费用高昂,对个案若启动鉴定、评估程序,检察机关则需垫付高昂的费用。三是没有科学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的界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大多数鉴定、评估机构对司法鉴定工作不熟悉,鉴定、评估的随意性较强,若有因在鉴定中的瑕疵程序造成相关数据在诉讼活动中不能采信的窘境,则会使得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降低。
  (二)对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行难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到位率较低。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执行不能,二是执行不力。执行不能,一方面是针对森林失火类案件,森林火势难以控制,这类案件标的较大,一般为几万甚至数十万的赔偿金,违法行为人又多为农村居民,缺乏履行能力;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公共利益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往往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更加受限。且已经履行了罚金刑的多数违法行为人不理解为何还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执行不力,主要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法院自行移送执行,缺乏申请人的持续监督,法院容易出现执行措施、执行力度不到位的情况,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治宣传。应联合辖区内公安机关、法院、相关责任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推动法治宣传工作,开展送法入乡村、入社区、入网格、入企业等法治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及政策内涵,破除司法工作的神秘化,让公益诉讼走近民众,努力共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和谐社会。一是要从源头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较高的违法成本承担筑成高墙,警示人民群众切勿跨越法律的红线。二是要对让违法行为人了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后应积极地履行救济义务。采用教惩一体的案件办理方式,提高违法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
  (二)降低鉴定成本。应当推动培养专业鉴定人才,建立人才库,助力鉴定机构的建设,提高鉴定机构行业竞争力,降低鉴定成本。推动完善“先鉴定后收费”机制。目前“先鉴定后收费”模式应用较少,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机构缺乏积极性。为此,可以对“先鉴定后收费”的收费期限做出相对明确的弹性规定,明确在鉴定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支付鉴定费用,如此既解决办案时鉴定的急迫需求,也给鉴定机构一个收费预期,避免给鉴定机构造成鉴定费用遥遥无期的不确定感而影响积极性。
  (三)建立公益诉讼案件财产保全机制。实践中,有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违法行为人面临大额赔偿,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责任履行。因此,就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实施诉前及诉讼保全制度非常必要。
  (四)强化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监督力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执行程序中由于缺乏持续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大量存在,“一判了之”损害的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担此类案件的执行监督职责更为适宜,此类诉讼案件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被告的情况、案件办理过程、生效裁判情况均有准确掌握,由其开展执行监督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可以保证执行监督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五)设立专门赔偿金账户。明确检察机关、法院、责任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由责任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共同管理。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益为主、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配合审计、审核责任行政机关提交的赔偿金使用情况年报,做好赔偿金管理工作。法院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有赔偿金判决内容的生效裁判的执行;配合审计、审核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的赔偿金使用情况年报,做好赔偿金管理工作。相关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金、公益捐赠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审核相关权利人提交的赔偿金申领材料;审核赔偿金使用申请;撰写赔偿金使用情况年报,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依法判令责任主体将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缴纳至相关行政机关指定资金账户。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庭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1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局执行;涉及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法院依法拍卖变卖。
   四、结语
  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其赔偿金管理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政府、法院和公众应当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双赢局面。
  (作者单位:罗斗,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杨松,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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