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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
“四个加强”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质效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特殊庭审彰显“无声”正义
到煤矿“捡便宜”两被告人获刑
盗窃茶叶潜逃十余载 被告人获刑11年
织金县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害社会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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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害社会治安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罗理伦 记者 贾华)为持续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相关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涉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案件。
被告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7月,周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交予他人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经查,被害人刘某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被骗金额29800元,周某某帮助他人用该银行卡转账并取现26500元,并从中获利。因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3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4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经查,何某某出售的其中一张电话卡关联到3起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16万余元。因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案。2023年6月,龙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织金县八步镇某工地附近偶遇后商量盗窃该工地钢筋,之后二人合谋盗取该工地钢筋700余斤并出售获利。经查,被盗钢筋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1698元。案发后,被盗钢筋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龙某某同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龙某某的行为已构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综合案情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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