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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煤矿“捡便宜”两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期手头有点儿紧,要不我们去煤矿‘捡’点便宜?”“走,说干就干!”不料,这二人一不小心就“干”到了法院审判庭,成为被告人。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和徐某某因“手头紧”,便想通过盗窃煤矿设备的方式敛财,“赚”的钱进行平分。二人年纪轻轻妄想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便利”,不料触犯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2年9月和2023年6月,王某某和徐某某三次到两个煤矿泵房盗窃电动机、工字钢、电缆线、电圆锯等矿产设备,并运至某废品回收站进行变卖从而获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875.2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5000元和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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