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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停业决定引发火灾 三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刘鑫)11月7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铜仁市首例危险作业案,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0月,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在碧江区火车站广场规划区经营某商务宾馆。2019年7月,因该宾馆在建筑设计、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多项消防安全问题,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在利益驱使下,共同决定将该宾馆继续经营。
2023年2月27日,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宾馆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在缴纳罚款后,共同决定继续经营该宾馆。6月14日,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孔某某发出《催告书》,责令孔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前履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内容。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对《催告书》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催告书》,仍然共同决定继续营业。
7月3日18时,该宾馆605房间发生火灾,因消防设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控制火情,直到在一楼值班的工作人员闻到焦糊味后才发现火灾,所幸报警及时,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房间内部分设施、物品烧毁。
碧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共同合伙经营某商务宾馆,经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新增的一项罪名,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该罪并不要求危害后果发生,只要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即构成犯罪。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从以前的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将“惩恶于已经”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
此案的审理,碧江区人民法院结合了全国消防日“预防为主、生命至上”的主题,庭审还邀请了相关行业企业的120余名经营者参与案件旁听审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为碧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碧江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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