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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身亡 共饮者须担责吗?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2023年10月6日,家住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二塘镇的伍某某因过生日,邀约陈某某、王某某等8人小聚。在聚餐过程中,大家都饮了一些酒。聚餐结束,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于凌晨三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陈某某的家人认为,伍某某、王某某等7人作为陈某某的同饮人,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0月11日,陈某某家人就该案件向二塘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10余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多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10月22日将所约定的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法律解析】二塘司法所法律人士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法律人士提醒,以下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故意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不安全护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不劝阻。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者损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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