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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探宝”挖出的古钱币 能非法占有或售卖吗?

  ■ 通讯员 唐璐琦 记者 罗翔
  现如今,在手机短视频网络平台上,网友们经常会刷到这样的视频:一群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深山老林或者田间地头一阵扫描,等待金属探测仪发出信号立即开挖,还能捡到不错的“宝贝”。
  “探宝致富”的噱头吸引了大片网友跃跃欲试,那么户外探宝挖到古钱币,私自占有并售卖是否系违法行为呢?
   多次进黔“探宝”最终投案并退赃
  2019年至2022年,罗某和其他几人先后六次来到贵州“探宝”。根据罗某的供述,其表示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虽然多次来到黔南州龙里县“探宝”,但都没有找到任何东西。
  时间转眼来到2021年下半年,不甘心的罗某再次和同伴来到龙里县“探宝”。几人来到龙里县龙山镇某地,拿着金属探测仪开始寻觅宝藏。没多久,金属探测仪就发出了报警声,罗某几人随即开始分区域“挖宝”。随着土层一层层地挖开,罗某所探的区域挖出了一枚印有“永历通宝”字样的古钱币,后罗某将该古钱币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辉(另案处理)。
  在贵州有了“探宝”收获的罗某于2022年春再次来到贵州,这次罗某在黔南州惠水县某处稻田里“挖”得古钱币59枚、烟斗5件、锁1把、铜铃10个,并将这些物品非法占有。
  2023年3月,罗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选择了主动投案。到案后,罗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260元。
  所盗物品均属文物 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罗某盗得“永历通宝币一分”古钱币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所盗得古钱币59枚、烟斗5件、锁1把、铜铃1个均属于一般文物,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共计2540元。
  10月23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罗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忏悔道:“我的法律意识淡薄,我犯了错,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案经审理,查明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所盗一般文物,即古钱币五59枚(带孔古钱币47枚、不带孔古钱币12枚)、烟斗5个、锁1个及铃铛10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作案工具金属探测仪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户外发现文物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一旦发现文物或者遗迹,应当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且做好现场保护,切记不得盗挖、哄抢、私藏、私分或者非
  法买卖文物。
  在这些要求下如果造成了文物灭
  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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