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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创建“贵人服务”品牌
法官与当事人交流。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顾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医院自经营以来一直从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医疗器械。2018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该医院欠付货款389921.65元,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该医院陆续支付货款190000元,但由于医院资金周转困难,从2022年4月12 日后便停止支付剩余货款199921.65元。
  2022年12月16日,该医疗器械公司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了解到双方均是民营企业,且双方之前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法院坚持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快调的方式,由法院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
  本案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一,该医院自愿支付该医疗器械公司货款199921.65元,该款项定于2023年1月起每月10日前至少支付20000元,至2023年10月10日前支付完毕;第二,该医院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该医疗器械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由于该医院未按照协议内容支付货款,该医疗器械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该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医院及时偿还货款,并依法对该医院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该医院负责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并知晓法院已经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以其资金周转困难,难以一次性清偿完毕为由,希望法院能帮忙向该医疗器械公司传达其分期偿还的意愿。
  法院秉持开展“贵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为保障双方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有利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目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自2023年5月起,该医院每月28日前支付该医疗器械公司20000元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有任何一期未支付,该医疗器械公司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费。同时,该医疗器械公司同意解除对该医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令等),在保障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债权得到实现的前提下,该医院能够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访法官学法律
 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针对这宗执行案件,执行法官是如何开展“贵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记者日前采访了该案执行法官赵荣云。
  记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是否进行司法确认?
  法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本院当即进行了司法确认。进行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和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法院在采取限高强制措施之前,会向被执行人开展哪些思想动员工作?
  法官:在采取限高强制措施之前,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第一,前期沟通,以双方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为出发点展开。因为该医院从经营开始,就一直从该医疗器械公司购买器械材料,且该医院前期也一直分期支付款项,仅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中断了款项支付。为了双方长期良好的合作,建议该医疗器械公司再给该医院一次分期履行的机会,解除该医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让该医院能正常营业,才能赚到用于履行的财产。第二,调查被执行人现有设施设备,为申请执行人留有保障措施。因为该医院有大量医疗设备、设施,在执行中和解后,如该医院仍不履行,下一步将采取拍卖医疗设备、设施的措施,以保证该医疗器械公司不会因达成执行和解后,存在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第三,拟出合理的和解方案,加大被执行人再次违约的成本。执行中达成的和解方案与诉讼中达成的付款方案,每月支付的款项金额相同,但执行和解方案增加了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费的成本,提高了被执行人的违约成本。
  记者:当下被执行人的履约情况怎样?
  法官:由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为199921.65元,该医院从2023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有任何一期未支付,该医疗器械公司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费。目前,该医院按照执行和解方案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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