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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叶小娟)近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全部采纳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吴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诉。
据悉,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吴某某经常到邻居叶某某家玩耍,发现其家中的首饰盒、现金等财物存放地。于是心生贪念,为不被叶某某发现,吴某某分多次将小额现金、首饰等财物“顺走”,共计价值人民币4940元,并利用叶某某年迈不精通智能手机的缘故,将其微信钱包里的4500元转账到自己微信。后叶某某发现自己家中现金被盗报警,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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