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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法院 公审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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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法院 公审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吴霜霜)10月23日下午,由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凤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凤冈县30余名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据悉,今年4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从一朋友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转移违法资金,可以赚钱。随后,江某某在明知用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然在福建省漳州市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和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查,江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在他人使用期间,涉及进账流水80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举证质证,对本案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犯罪成因、犯罪后果等进行深刻剖析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经审理,法院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政协委员纷纷表示,公诉人指控犯罪有力度,法庭教育有深度,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以案释法,有助于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主动远离犯罪,这种方式应多坚持、多开展。
检察官提醒:“两卡”是指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手机包括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警钟长鸣,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从而将“两卡”出售、出租、转借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沦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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