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区域
第06版:区域
第07版:区域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邀请师生旁听庭审 法庭“变身”法治课堂
隔夜酒+无证驾驶 司机被依法处理
一男子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白云区检察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暨听证会
龙里县多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
半挂货车高速上起火 湄潭消防成功处置
双胞胎女童走失 民警快速找回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男子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 通讯员 姚中艳
【案情回顾】“我听信他人的诱惑,说国外很好就业,而且都是高薪,我心动之后就根据指示偷越到缅甸,到缅甸之后才知道根本没有所谓的高薪,有的只是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钱没有挣到,我现在还要面临刑事处罚,后悔莫及。”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时,李某对检察官懊悔地说。
原来,李某某听沈某某说国外可以高薪就业,便于2019年6月12日,在沈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到缅甸孟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6月23日,李某某从缅甸孟波偷越入境。2019年8月3日,李某某在沈某某的组织下,再次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到缅甸孟平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10月18日,李某某从缅甸孟平偷越入境。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出入境法规,两次偷越出境、两次偷越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就业时请选择正规、合法就业渠道,如遇到异常高薪职位请谨慎,莫要为了高薪而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就业中如涉及出入国(边)境,也要主动、依法履行出入国(边)境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切莫有偷越国(边)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必究。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