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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 通讯员 姚中艳
  【案情回顾】“我听信他人的诱惑,说国外很好就业,而且都是高薪,我心动之后就根据指示偷越到缅甸,到缅甸之后才知道根本没有所谓的高薪,有的只是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钱没有挣到,我现在还要面临刑事处罚,后悔莫及。”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时,李某对检察官懊悔地说。
  原来,李某某听沈某某说国外可以高薪就业,便于2019年6月12日,在沈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到缅甸孟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6月23日,李某某从缅甸孟波偷越入境。2019年8月3日,李某某在沈某某的组织下,再次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出境到缅甸孟平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10月18日,李某某从缅甸孟平偷越入境。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出入境法规,两次偷越出境、两次偷越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就业时请选择正规、合法就业渠道,如遇到异常高薪职位请谨慎,莫要为了高薪而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就业中如涉及出入国(边)境,也要主动、依法履行出入国(边)境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切莫有偷越国(边)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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