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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检察院:
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本报讯(通讯员 杨宁林 记者 廖尚海)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开展“透过业务看政治讲忠诚”讲评活动,该院检察官助理蒲美玲温情办案的事迹引起热烈反响,其中对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官办案的司法人文关怀。
  4月14日,天柱县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天柱县瓮洞镇巨潭村路段时,撞到行人王某某致伤,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43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突发轻微脑梗需住院治疗,不能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认罪认罚具结,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刘某某经过治疗,病情已有所好转,得知该情况后,检察官秉承检察便民利民服务的办案理念,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和值班律师一起来到刘某某的病床前。
  见面后,检察官先询问了刘某某的身体状况,并向其说明此行的目的,刘某某同意在病房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随后在同步录音录像的镜头下,检察官向刘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围绕案件事实、罪名的认定、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刘某某当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对检察官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决定把办案地点搬到病房的做法感念在心,他向检察官承诺:“我会吸取此次教训,认真悔改,也会以我的亲身经历告诫他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起案件的办理,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既体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又传递人文关怀,让检察办案有力度更有温度。
  今年7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下一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以检察能动履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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