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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三年涉案160起
纳雍法院柔性执法有力度有温度
■记者 贾华
  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执行了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新X房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最终以执行法官的柔性执法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柔性执法促案结事了
  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9月与新X房开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新X房开销售一套商品房给代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新X房开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但新X房开并没有按约定实现,已经造成违约。代某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X房开立即办理并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及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新X房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代某某支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4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X房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新X房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纳雍县人民法院裁定作轮候限额冻结。随后通过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与相关负责人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相关负责人承诺会尽快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便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7月12日,新X房开相关负责人自动向法院缴纳了本案所有执行款项。法院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访法官学法律
 “柔性”执行 善意文明
  本案在法官的“柔性”执行过程中最终得以案结事了,执行法官是如何开展工作的,记者日前采访了该案执行法官刘小荣。
  记者:轮候冻结是什么概念?这对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保障?
  法官:轮候冻结是指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的,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立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轮候冻结有效规避了前一冻结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冻结的风险,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可能,进而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记者:在得知被执行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后,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法官:通过执行系统,了解被执行企业的经济状况。承办人通过检索关联案件查询到新X房开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近三年就有160余起,本案只是该房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一件案件,虽然本案执行标的相对较小,但众多的案件叠加起来对于新X房开来说就不是一个小数目。
  注重沟通,以案释法。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行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强硬的诸如查封不动产执行措施,而是先与被执行企业相关负责人交谈,告知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如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动产、股权,将被执行企业负责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企业列入失信人名单等相关执行措施,进而会影响被执行企业的融资难、信誉差等问题,不利于被执行企业今后的发展。法院在了解到被执行主体资金周转困难后以更为柔和的方式给予被执行企业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记者:纳雍法院今后将如何继续开展“暖企执行“贵在执行·暖企行动”专项执行行动?
  法官: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本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把“贵在执行·暖企行动”专项执行行动、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主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败诉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企业影响较小的执行方式,能不冻结的银行账户尽可能不冻结,能“活封”的绝不“死封”。二是精准适用信用惩戒。对于企业而言,信用就是生命,涉案企业往往面临经营困难,如果将被执行企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疑会让本就举步维艰的企业雪上加霜,不利于被执行企业融资,可以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记者:被执行企业履行付款义务后,对法院执行方式有何反馈?
  法官:本案中,当承办员将解冻裁定书、结案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企业时,被执行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本院“柔性”执行的工作方式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在今后会继续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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