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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执行和解
修文法院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启动府院联动机制。

■记者 张斌
  修文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府院联动,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维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积极助力企业正常经营,最大程度减少双方不利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承兑汇票未兑现 法院强制执行
  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支付费用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出票给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并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
  汇票到期后,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后,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240341.88元及利息。
  因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修文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修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制作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涉房产项目为保交楼项目。在“保交楼、稳民生”的大背景下,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同时确保不因被执行人资金的冻结影响被执行人保交楼项目的施工进展,引发“烂尾”,法院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住建部门沟通,争取住建部门的支持。
  在法院的组织下,邀请住建部门参与到双方协调中,经多轮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同时,法院和住建部门共同督促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访法官学法律
  找到两者平衡点 促纠纷有效化解

  近日,记者就本案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如何解决、为何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执行款项支付等情况,采访到该案承办法官——修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巫洋。
  记者:请介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法官:该案件执行中,存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与保障被执行人住房项目建设之间的矛盾,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首先,申请执行人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应当依法执行;其次,被执行人在建项目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机械地按照执行程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将导致被执行人在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从而损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化解此类矛盾的方式,最好是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目前的处境,并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让被执行人有“喘息”的机会,避免恶性循环的执行效果。
  记者:法院为确保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开展了哪些工作?
  法官:首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逐项梳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次,在收到被执行人反映的项目建设困难反馈后,向修文县住建部门核实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第三,核实被执行人情况后,向申请执行人如实告知现阶段案件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被执行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法院及住建部门约见双方当事人,协调双方和解。
  记者: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对该案执行有什么促进作用?住建部门提供了哪些支持?
  法官: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由县住建部门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中,可以有效的让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全面客观的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被执行人偿付能力以及项目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行政部门在群众的心中有较高的公信力,本案中,住建部门积极参与,承诺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下,督促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按时付款,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取得良好的效果。
  记者:双方在执行和解中,是否存在争议?目前,执行款项支付情况如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法院此次执行有何评价?
  法官:案件当事人在法院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在县住建部门的协调下,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未存在争议。目前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履行第一期承诺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高度评价,达到了申请执行人理解,被执行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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