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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获“好处费”4名“工具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3起刑事犯罪案件,4名“工具人”获刑。
  2023年3月,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安排其朋友劳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现查明,劳某提供的银行卡产生异常进账流水资金达1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安排其朋友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胡某、王某、杨某3人分涉2起案件。为牟取非法利益,3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安排,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他人通过人脸识别或取现的方式将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资金转出。3被告人银行卡的资金流水金额上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通过人脸识别或取现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3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根据3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赔、退赃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法官提醒,在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从而把自己引上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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