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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视域下的破产衍生诉讼多元化解机制构建
  ■ 周婷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各类破产衍生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总体看,各类破产衍生案件数量多、增长快、类型复杂,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直接制约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直接影响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有效有序推进破产衍生诉讼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成为高质量推进破产审判的重要课题。
  一、溯源:破产衍生诉讼的概念、类型及其特点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概念、类型。一般认为,破产衍生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以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内容的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破产衍生诉讼以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清偿和集体清偿为主要目标,承担着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纠偏等作用。从实践情况看,当前多发的破产衍生诉讼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的涉及债务人的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设置为第二级案由,下设13个第三级案由,包括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二是其他涉及债务人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因债务人或管理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履职而产生。因此其涵盖范围非常广泛,但不属于破产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产衍生诉讼。两种类型相比,后者一般不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将以前者为主要讨论对象。
  (二)实践中破产衍生诉讼的主要特点。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破产衍生诉讼一般具有几个突出特征。其一,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分离。一般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往往是一致的,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相关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可能是债权人,并且系由管理人作为代表实施诉讼行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各方利益,又不完全代表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不仅可能会引致债务人、管理人履职的惰性和道德风险,而且其诉讼行为也需受到特别监管及限制。其二,纠纷复杂难易程度两极分化。以对外催收债权诉讼为例,该类诉讼的复杂难易程度很大程度依赖债务人本身的财务账册、证据材料齐全程度。特别是当破产企业长期停业时,管理人对债务人重要资料难以实现有效接管,资料信息掌握不全,案件举证和查明事实难度极大。其三,利益诉求多样、数量增长快、专业化要求高。处理破产衍生诉讼纠纷,不仅仅涉及诉讼双方的纠纷利益,而要放在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关系中考虑,不仅需要关系个案中的利益,还要考虑在破产整体中的利益实现。以贵州省A辖区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2021年该辖区受理破产类实体案件19件,受理衍生诉讼161件;2022年度受理破产类实体案件28件,衍生诉讼案件277件,同比上升172.04%。衍生案件不仅数量快速上升,而且涉及范围广,例如工程建设、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对审理人员的专业化需求高。
  二、运行:当前破产衍生诉讼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影响破产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从A市的情况看,随着破产案件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法院的审判力量所受到的压力益愈增加。尽管通过事务外包、繁简分流等方式,案件办理的压力得到较大程度的环节,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破产衍生案件,减少程序空转和非必要的诉讼环节,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主题下,显得殊具意义。大量破产审判衍生案件的产生,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尽管近年来法官办案量不断突破上限,但并没有换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同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司法供给的质量、效率、效果仍然与党委的要求和人民的司法需求有较大差距,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阻滞破产程序的高效、良性运转。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过于冗长繁琐的破产程序不当地增大破产办理成本,破产程序必须实现高效、良性运转。如果破产衍生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快速、高效化解,必然会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阻滞,增大破产办理成本。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执行的情况,同时,部分衍生诉讼片面追求“结案了事”而非“案结事了”,衍生案件在二审、再审、申诉、信访、执行等程序中不断循环、长期“滞留”。
  (三)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兑现。纠纷经历的诉讼程序越多、实质兑现权益经历的时间越长,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因破产遭受“二次伤害”,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
  三、探索:构建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探索构建破产衍生诉讼多元化解机制,是持续深化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强化企业价值挖潜、促进行业规范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总体看,破产衍生诉讼既有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性,也有因应破产审判特性和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需求而具有的特殊性。应当由此出发,将破产衍生诉讼纳入诉源治理格局,在破产衍生案件治理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寻求破产衍生诉讼多元化解、精准化解之道。
  (一)持续探索纠纷调解预防制度和平台。诉源治理的本质就是将矛盾化解于形成之初,以免形成没有必要的诉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着力“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要依托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构建破产管理人行业调解平台,将适宜的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要加强破产管理人协会多元化解平台运行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有利于创新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履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中立性的优势和作用,以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
  (二)持续探索示范诉讼化解制度。示范诉讼制度,是指在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的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将该诉讼的裁判结果作为其他案件中的处理示范,以此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实施诉讼行为。就单个破产案件而言,破产衍生诉讼类型相对集中,容易出现群体性纠纷、批量案件,通过示范诉讼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破产衍生案件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破产衍生诉讼中适用示范诉讼重点在于审查是否适宜适用示范诉讼模式,并在选定示范案件时适当发挥法院的职权作用,同时协调其他未起诉的当事人暂不起诉,已提起诉讼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避免重复。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化解平台可以此为基础组织调解等化解工作。当然,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仍需审理的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等提高批案的审判效率。
  (三)持续发挥繁简分流机制作用。经过上述引导和疏导化解方式,对于仍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型破产衍生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可以发挥相应作用。针对破产衍生诉讼具体情况以及审理法院级别,在立案阶段对破产衍生诉讼进行繁案和简案的区分、识别和筛选:对于标的较大、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而对于大量的简易案件,适用简易、小额诉讼、二审独任制等程序,须注意的是审理阶段应结合破产程序的进程以及诉讼双方利益诉求的变化,把握好繁简认定的转换。
  (作者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调研基地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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