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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世行B-READY新体系牵引贵州破产审判提质升级
  ■ 孟荣钊
  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方向指引。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标世行评价标准的力度,全球排名逐步上升至2019年的第31位。2021年9月,世行宣布停止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B),表示将研究评估商业和投资环境的新方法。世行于2023年5月发布新营商环境评估(B-READY)《方法论手册》《说明及指南》,加上此前于2022年12月发布的宜商环境(BEE)《概念说明》,新评价体系基本成型。B-READY项目对私营部门的商业环境进行定量评估,全面革新了原DB体系,指标内涵大幅拓展,企业行业地域覆盖范围更广,评估维度更加多元,更加注重企业实际感受。B-READY第二轮评估将新增中国大陆地区,于2023年10月启动企业调查,2024年4月启动专家调查。贵州目前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脱胎于DB体系,历年评估为各市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指引,但必将随着B-READY项目在我国的逐步展开而改革。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是B-READY评价体系的十大主题之一,并从DB体系中的ResolvingInsolvency(办理破产)升级为BusinessInsolvency(商事破产)。有必要对照“商事破产”主题评价体系,检讨当前破产审判中的挑战,优化评价标准牵引贵州破产审判提质升级。
  一、指标解构:评估商事破产四重价值的三个维度
  有效的商事破产制度可以让无法生存的企业及时清算退出市场,让困境企业尽快重整重生,从而促进经济的更新发展。B-READY“商事破产”主题分别从制度框架、公共服务、运行效率三个维度评价破产程序的四重价值:有效预警避免企业陷入困境,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积极参与,充分保护债权人实体性权益,有效管理债务人资产。
  维度I:制度框架。法律和程序标准方面,通过有效预警避免企业陷入困境,及时提供适合企业困境的清算或重整程序,并确保管理人以其专业知识依法高效履职。资产和利益相关者方面,旨在维护并最大化债务人资产,平衡保护债权人实体权益与程序参与权利。专门程序方面,促进小微企业快速破产的简化程序和承认他国破产程序的跨境法律体系。
  维度Ⅱ:公共服务。数字化和在线服务方面,聚焦法官、管理人、债权人等能通过智能化一站式办案平台线上开会、查询、拍卖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透明度。破产法官和管理人方面,要求由专门法庭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复杂问题,破产管理人掌握多领域法律知识,具有商业运营、财务管理等技能。
  维度III:运行效率。清算程序方面,明确清算时间为申请之日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之日。重整程序方面,明确重整时间为申请之日至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清算或重整成本包含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资产变现费等。
  二、对照检视:贵州破产审判实践面临的挑战
  贵州破产审判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取得了不俗成绩,但对照B-READY“商事破产”主题的个维度评估的四重价值,仍面临以下挑战。
  (一)企业病防治水平待提高。B-READY期望破产程序能防未病和及时治已病,但有相当部分政府领导和企业主对破产程序有误解和恐惧,对进入破产程序顾虑多,不给破产程序防未病治已病的机会,导致企业错过最佳拯救时机;同时供给端的破产法官数量不足,法官和管理人能力水平待提升。
  (二)债权人参与程序待规范。B-READY期望债权人债务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但在实务中,债权人会议异化为“情况通报会”,缺乏讨论,债权人由决策者异化成“旁观者”;债权人会议决策权被架空,管理人提请表决的方案空泛不具体,灵活执行空间大,管理人由执行者异化成“决策者”;债权人监督权被剥夺,缺乏管理人拒绝接受监督的对等惩戒。
  (三)债权人权益维护待加强。B-READY期望破产程序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但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这个群体的利益,在债权人内部对职工、购房等民生债权,工程款等优先债权,税款债权等进行了区别对待,个别债权人的权益存在感低,在个案中可能被牺牲,让位于多数人利益和破产程序整体利益。
  (四)债务人资产管理待增效。B-READY期望有效管理债务人资产,但法官和管理人资产管理经验不足,加之贵州地区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不活跃,流动性不足,引资需求多但资金供给不足,因而资产管理效益待改善。
  三、破题之道:以科学指标牵引贵州破产审判升级
  营商环境评价可全面梳理成效、经验和不足,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决定着营商环境评价的成败。对照B-READY“商事破产”主题三个维度评估的四重价值,面对实务中的挑战,贵州“商事破产”评价应关注以下重点,以科学指标牵引破产审判提质升级。
  (一)提高破产程序价值认知。破产制度价值之一是有效预警避免企业陷入困境。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分享破产程序帮助企业主脱困的实操技巧和成功案例,以正面形象推动各界接受和欢迎破产。同时,以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领企业主、债权人等“最大多数”,让破产程序的价值得到普遍认识,大家不再“谈破色变”,破产程序才有为企业把脉治病的机会。
  (二)保障相关方程序性权利。破产制度价值之二是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积极参与。一是债权人会议应有讨论环节,充分征求并吸纳债权人债务人意见建议;二是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案应明确具体,压缩管理人自主决策空间,回归债权人实质决策重大事项;三是保证债权人监督效果,对管理人拒绝接受监督的行为进行对等惩戒。
  (三)维护债权人实体性权益。破产制度价值之三是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是收回债权时间和债权回收率。评价指标不应简单强调破产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而是考核进入破产程序至债权人实际收回债权的时间;不应简单强调成本和债权清偿率,而是从效果上考核资产变现溢价率。
  (四)坚持效益本位破产理念。破产制度价值之四是有效管理资产。为此应坚持破产程序的市场化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加速僵尸企业清算出清助力困境企业重整重生;用足用尽用好保护债务人资产的各项制度安排,尽力提升资产管理收益,增大破产程序效益。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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