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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岩 7人被判刑
  ■ 通讯员 李聃奈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近日,张某等7人非法采矿罪一案在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发现惠水县某地一山上有砖瓦用粘土岩(俗称:绿豆泥、青矿、黄矿),遂产生非法采矿贩卖获利的念头。在未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飞商议修路和非法采矿事宜。后谢某飞找到罗某、吴某、谢某伦、陈某飞、陈某平,经商议,张某答应按开采每吨砖瓦用粘土岩给相关人员提成后,谢某飞等6人同意与张某一起非法开采粘土。由张某负责修路至采矿点,谢某飞等人负责协调修路及采矿点的土地等问题。2022年7月,7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等人非法盗采的资源为砖瓦用粘土岩,已非法开采7512.76吨,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364369元。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飞、龙某、陈某飞、陈某平、谢某伦、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过预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希望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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