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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实务路径探究
  ■ 黄智 王兴玉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历史沿革
  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到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再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经过了三个时期的演变,其范围从模糊到进一步细化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把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内,启动程序也由最初的自行立案到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立案侦查。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调整后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案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二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危害行为系利用职权实施的,四是案件性质是重大犯罪案件。从检察院重建至今的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立法机关始终赋予检察机关享有机动侦查的权力,但是也不难看出,检察机关适用机动侦查权的范围在逐渐限缩,启动条件也在逐步提高。
  二、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现实意义
  (一)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机动侦查权的法律属性,一直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和法律监督权说的纷争,更多的观点认为,不管是从检察机关的属性还是行使侦查权的目的来看,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首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宪法进行了顶层固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其次,机动侦查权除了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外,还旨在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二)机动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体系的重要补充
  立法机关按照案件属性授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家单位享有侦查权(监察机关为调查权),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大侦查格局。实务中,对于一个案件是否立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但因为公安机关对法律认识上的偏差和其更强的政治属性,有一些应当立而未立的案件,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机动侦查权,这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重大补充。
  (三)机动侦查权同属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保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侦查服务于起诉、起诉服务于审判,侦查与起诉共同服务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侦查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程序启动提供基础,作为具有法律监督功能属性的检察机关,要发挥检察引导侦查作用,在公安机关出现怠于履职、不便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果断启动机动侦查权,从而提高办案质效以及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控诉体系。
  三、准确把握适用机动侦查权的核心要素
  (一)准确界定重大犯罪案件。公安部2020年9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鉴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已明确界定为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拟启动机动侦查的案件原始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此,检察机关机动侦查的重大犯罪案件应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建宜随意扩大。
  (二)从严把控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实施的法律监督,立法机关授权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行使此种非常态化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体系兜底和补充。只有在公安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机动侦查权,避免立案管辖权发生冲突。在审核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时,需注重审查程序公正,应重点论证是否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严禁司法实务中出现扩大使用机动侦查权的情况。
  四、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体系化进路
  (一)设立独立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机动侦查工作。一是要设立独立部门,坚持侦诉分离,强化对侦查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提高办案质效。二是要推动指定居所办案场所建设。
  (二)强化机动侦查理念,树立总体侦查观。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机动侦查理念,善于在能动履职中,发现机动侦查案件线索。基层检察机关作为重要侦查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和明确,必要时可以将立案侦查权指定到基层检察院。
  (三)完善机动侦查机制,协同提升工作质效。对内,侦查部门要围绕线索移送等事宜与“四大检察”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在诉讼中发现机动侦查线索的能力。对外,健全完善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与法院、公安机关的会商机制,强化监检、检警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提升机动侦查能力,强化个案办理质效。统筹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侦查人才培养工作,强化侦查专业能力。依靠大数据赋能机动侦查,实现侦查模式的创新变革,利用全方位大数据解决案件疑难复杂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发现犯罪现象背后的行为规律。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适时开展机动侦查案件评查,从严把控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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