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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行贿犯罪查处探析
  ■ 邱晶
  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合犯罪,受贿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更是对我国政治生态、法治环境的严重破坏,而行贿与受贿处在同一利益链两端,行贿是“因”,受贿是“果”,行贿是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因此要刹住收受贿赂的腐败之风,就应追本溯源,加大对行贿犯罪的防控和严惩。十八大以来,中央历次会议多次提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但司法实践中,受法律规制、办案局限等因素的影响,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路漫漫而修远。
  一、实践中行贿犯罪查处困境分析
  (一)对行贿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将打击行贿作为打击受贿的依附物。一是社会心理的偏向,形成了“重受贿、轻行贿”的舆论导向。自古以来,社会公众对受贿官员深恶痛绝,正是这种对权力腐败的痛恨心理,模糊了社会公众对行贿行为的视线,甚至会认为行贿者行贿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加之长期以来各类新闻媒体皆喜报道贪官因受贿等违法行为落马的新闻,但对于行贿行为,却鲜有报道,这在社会公众心里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行贿似乎不受罚的印象。二是对行贿者不能准确定位,将打击行贿作为打击受贿的依附物。长期以来,因受“反腐”思想的影响,办案机关便狭隘地将反腐重点放在查处打击贪污腐化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有时为了突破案件,通常会将行贿者定位为证人,与其订立不成文的诉辩交易,只要行贿者如实交代其行贿事实,便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二)行贿手段趋于多样化、隐蔽化,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因贿赂犯罪大多是“点对点、一对一”的犯罪,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较少,加之近年来反腐态势越发加紧,致使行贿手段不断趋于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如行贿者通过向受贿者高价购买、低价出售房产、汽车等财物的交易方式以购代贿、以销代贿,更有甚者,行受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事先约定违约事由及违约金,当行贿者一方故意违约后,受贿一方便当然获得违约金,其目的就是通过看似合法的民事交易行为,掩饰非法收受贿赂的事实。再比如,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因此部分行贿者基于想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利益关系,以便未来得到更多的“关照”,便会采用“薄利多销”等方式与受贿者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虽然受贿者每次获利不多,但时间长、频率高,增加了隐蔽性,很大程度上规避了被查处的风险。
  (三)行贿人拒供、技术受限,导致案件突破难。行贿人与受贿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即便办案机关发现了行受贿线索,但因行贿人或是心存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拒供逃避罪责、侥幸过关;或是心存畏罪心理,担心如实供述后会被从重处罚甚至性命不保、人财两空;或是畏权,担心如实供述后会遭到打击报复,基于各种原因而拒绝供述,难以获得有效证据,致使案件突破难,这也是导致行贿人未被有效打击的原因之一。
  二、对行贿犯罪预防与查处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层面,应转变理念,充分认识行受贿一起查的必要性。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瘤”,行贿是“因”,受贿是“果”,行贿不除,受贿不止。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理念,才能为行贿犯罪的预防与查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转变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危险性的认识。大众媒体在报道贪腐类案件时,不仅要报道官员因受贿落马的情况,还应将行贿者被追究的情况一并报道,揭露权钱交易背后的真相,揭开行贿犯罪的真实“面纱”,从而改变社会公众转变业已形成的行贿者是“腐败”的受害者的错误观念,提高他们对行贿犯罪社会危险性的认识,同时也能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到行贿也会被追究责任,进而形成一种不能轻纵行贿者的舆论环境,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威慑作用,预防行贿行为的发生。转变“重受贿、轻行贿”的陈旧办案理念。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和规律,转变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理念,树立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办案理念,才能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
  (二)操作层面,提升人员素质、强化装备建设、做好审讯策略。行受贿双方大多通政策、懂法律,加之新形势下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一对一”的言辞证据较单一,给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欲有效突破案件,一是应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讯问、询问技巧的培训,二是应强化办案装备建设,为突破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从而改变过度依赖言辞证据的调查方式。三是制定周密的审讯策划,在接触行受贿双方之前,应提前制定审讯计划,根据不同情形运用不同审讯策略,把握好谈话的节奏和规律,并运用好刑事政策,以逐步瓦解行受贿双方的“攻守同盟”。
  (三)制度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以全方位惩治行贿行为。一是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应用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因此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也建立类似检察机关之前所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同时按照行贿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行贿次数、行贿金额等,探索建立并全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等级系统,并按照等级对行贿人再次进入某领域、某行业的资质资格审查、市场准入设限,从而强化查询结果应用的强制性,以有效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多样化的惩处机制。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行贿者,除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建议对于其通过行贿手段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荣誉奖励、资格资质、职务晋升等利益,也应予以没收、追缴或者取消等,让其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得不偿失、寸步难行,有利于遏制行贿人的贿赂动机。
  (四)社会层面,应强化教育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做好反腐斗争防御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认识。大量案例表明,行贿者行贿的原因,除受利益驱动外,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反腐斗争重在查处受贿者。因此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同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尤其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防,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认识。二是激发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民主监督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举报和奖励机制,尤其要重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当事人对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举报,同时充分运用数据化手段对曾因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关联,防止单位通过变更登记、个人通过使用特定关系人的名义再次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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