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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旁听庭审 “面对面”以案释法

  本报讯(通讯员 吴爱约 记者 罗翔)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邀请了荔波县人大代表及荔波职校师生等30余人到院旁听庭审。被告人何某1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何某2、覃某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刑罚;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某1为非法牟利,提供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助实施犯罪行为,该银行卡流水入账共计417473元,转出417473元,其中查明涉诈金额50000元,被告人何某1从中获利3300元。
  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何某1、何某2、覃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贵州荔波、毕节、广西南丹等地,利用本人银行卡或共同利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洗钱,并自己取现及安排他人帮助取现,查明涉诈资金为18431至11880元不等。
  2022年12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何某1、何某2、覃某某在荔波县使用王某某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过程中,共同将洗钱时转进来的14166元取出并瓜分。另查明,被告人何某1犯罪所得15166元、被告人何某2犯罪所得8900元、被告人覃某某犯罪所得6900元。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1、何某2、覃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或联系卡主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某1、何某2、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4166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法院决定,庭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何某2、覃某某当庭被公安民警执行逮捕。
  庭审结束后,法官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剖析了该案例的深刻意义,提醒大家提高警惕,拒绝出租、出售、买卖“两卡”,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学生们切身感受了法庭的庄重威严与审判过程的严谨公正。
  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神圣,知道了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下一步,荔波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服务,积极打造“法徽雨露”未成年人保护品牌,通过开学第一课、法治副校长宣讲、公众开放日、模拟法庭等多元化普法活动的开展,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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