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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检察院:专业审查助检察官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本报讯(通讯员 罗光跃 高龙江)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舒某失火一案中,对当事人认可的火灾烧毁林木株数鉴定意见畸高提出质疑,并委托林业专家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参照审查意见,检察官对鉴定意见中关于烧毁林木株数和造成经济损失部分的认定不予采信,并建议对火灾烧毁林木株数、经济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最终根据过火有林地面积6.28公顷的事实,依法对舒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舒某系兴仁市巴铃镇某村村民。今年1月,舒某在自家地里干农活过程中违规野外用火,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区域林木、植被被烧毁。后被林业部门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确定火灾造成损失情况,有关部门组织对火灾的过火面积、地类、树种、林木蓄积量、株数、经济损失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火灾过火有林地(乔木林)6.28公顷,树种为杉木、松、桦等,林木蓄积量329.7立方米,烧毁林木株数37.68万株,造成经济损失17.898万元(其中,林木蓄积量经济损失13.188万元、营造林经济损失4.71万元)。
  8月,案件进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然而,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本案鉴定意见似乎不合常理。
  “6.28公顷林地林木(含幼苗)株数37.68万株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经济损失按照林木蓄积量测算后,还有必要测算营造林经济损失吗?”面对该情况,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对原有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
  为全面准确认定事实、科学评估经济损失,检察官决定从特约检察官助理中委托林业专家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通过专业审查认为,“6.28公顷林地林木(含幼苗)株数37.68万株应属于前期报告数据错误,应当给予更正。按照林木蓄积量测算经济损失已经包含了造林和管护成本,不宜再测算营造林经济损失。”
  参照特约检察官助理专门审查意见,检察官对鉴定意见中关于烧毁林木株数和造成经济损失部分的认定不予采信,并建议对火灾烧毁林木株数、经济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同时,根据过火有林地面积6.28公顷的事实,检察院依法对舒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查明案件事实是办理每一个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在本案办理中,特约检察官助理专业审查意见对查明案件事实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方面,排除了鉴定意见中的不合理部分,帮助检察官更加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能够让当事人更合理、更公平地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另一方面,依据特约检察官助理审查意见,检察官提出重新鉴定建议,让鉴定意见结论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预期,在小案中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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